《藍公案》

    一部公案小說,取材自真人真事。小說主要內容源自雍正年間廣東普甯縣知縣藍鼎元,任職期間,興利除弊,確實為當地居民做了不少好事,如減耗糧,建棉陽書院,抑制豪強,綏靖地方,破除迷信,頗受當地人民的愛戴。而藍鼎元最突出的是他的辦案方面。他“聽斷如神”,“嚴而不殘”。《藍公案》是在他被劾落職之後不久,追憶他在普甯、潮陽兩縣任內所辦的部分案子而寫成的,全書共二十四篇。涉及的內容包括各個方面,如《改甲冊》、《林軍師》等篇,寫對欺壓百姓的不法衙役和訟師的懲治和打擊,《古柩作孽》等篇寫他破除迷信的措施。

    《藍公案》又名《藍公奇案》、《公案偶記》、《鹿洲公案》。清朝雍正年間藍鼎元著。它不同於一般的公案小說,而是一個個真實的案例。其曲折離奇的情節不遜於一般公案小說,而其歷史的、現實的意義卻遠勝與一般的公案小說。這也是長期以來,人民既把它當作小說,又把它看作史料的原因。

    藍鼎元,字玉霖,號鹿洲,福建漳浦人。曾參加鎮壓臺灣朱一貴起義,為清軍幕僚,“參贊公檄”。著有《平臺紀略》、《東徵集》等。

    雍正五年(1727),藍鼎元出任廣東普甯縣知縣,不久又兼理潮陽縣。在他任職的一年多時間裏,頗有政績。他的朋友曠魯之說他勤於政事,忙於公務,常常是“黎明視事,漏下二三鼓而後退食”,“雞六鳴而後就寢,東方微白,複起視事,如是者一載有餘,無一日一時之間斷”以至“心血俱竭”。在他任職期間,興利除弊,確實為當地居民做了不少好事,如減耗糧,建棉陽書院,抑制豪強,綏靖地方,破除迷信,頗受當地人民的愛戴。《清史稿》將他列入《循吏傳》,洵非溢美。

    但是藍鼎元最突出的是他的辦案方面。他“聽斷如神”,“嚴而不殘”。一般官吏判案,全憑刑罰,“三木之下,何求不得”?但是藍鼎元判案,卻從不濫用刑罰,而是“唯恐小民不得盡其詞。怡色和聲,從容辨析,矣其無所逃遁而後定其是非”。公明詳慎,使刑者不冤,死者無恨。

    《藍公案》是在他被劾落職之後不久,追憶他在普甯、潮陽兩縣任內所辦的部分案子而寫成的,全書共二十四篇。涉及的內容包括各個方面,如《改甲冊》、《林軍師》等篇,寫對欺壓百姓的不法衙役和訟師的懲治和打擊,《古柩作孽》等篇寫他破除迷信的措施

    他在偵破每一個案件的過程中,他都非常善於從人們不經意的細微處看出破綻,順藤摸瓜,尋找突破點,抓住關鍵,一舉破案。這在今天仍是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的

 

 
 

 

 

 

 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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