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鹿洲公案》:一個清朝"法官"的回憶錄

    清朝雍正年間的一天,從普甯知縣任上免職的藍鼎元,獨坐於土室之中,不禁回憶起了自己平生的經歷。西元1680年,藍鼎元生於福建漳浦的一戶貧寒之家;康熙六十年,他隨藍廷珍赴台,為臺灣島的治理和開發出謀劃策;之後,被選入京,分修《大清一統志》;雍正五年,早已過不惑之年的藍鼎元出任了廣東普甯的知縣,後又兼理潮陽縣事務。

  在這短暫的縣令任期內,他處理了地方上形形色色的民刑案件,這些案件中,有許多讓他記憶深刻,不能忘懷,而自己對於這些案件的處理,每一思及,又不禁令人頗為自得。

  於是,他著手將其中一些“疑難雜症”寫成上下兩卷書稿,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看到的《鹿洲公案》。

  我們管藍鼎元叫“法官”,這個稱呼其實是有點不合適的。因為“知縣”這個職務,我們今天實在是找不到一個和它有著同樣功能的職位。僅從藍鼎元自己的講述來看,他就至少兼管了相當於現在的縣長、法院院長、公安局長、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稅務局長分內的很多工作。

  他甫一接任潮陽縣的事務,就遇著一樁令人頭疼的差使———收繳拖欠了近半年的軍糧。當時的情況,士兵斷糧已久,軍心不穩;地方大族士紳,拒不交納米糧;衙門公差,與豪強沆瀣一氣,只知勒索百姓、貪贓枉法。面對這樣一個爛攤子,藍鼎元採取了雷厲風行的措施,一方面頒佈告示,良言相勸、闡明事理,對主動交納米糧的人實行相對寬鬆的收繳政策;另一方面亮明三尺法度,對於拒不交糧的士紳、監生決不姑息遷就,一律依法嚴懲,同時重手治吏、賞罰分明。經過他的一番辛苦努力,最終使軍糧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,不僅足額支付了拖欠的糧食,而且在他任職期間,軍糧每月按期供給,一直十分順利,再也不曾遲延過。

  從小受正統儒家教育出身的藍鼎元,在審理案件時不免體現出儒家倫理道德的深刻影響。他處理兄弟訟田的糾紛,兄弟二人爭奪父親遺留下的七畝田地,按照一般的審案辦法,將兩個人各打三十大板,然後平均分配田地,就可以輕鬆簡單的了結此事。

  可藍鼎元偏偏不按常理出牌。他以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的道理對當事人進行教導,又用鐵鏈把兄弟兩人鎖在一起好幾天,讓他們深自反省,最後當兩家人都表示決不爭田,情願舍入寺院時,他又自作主張將田地作為祭奠兄弟倆父輩的資財,了結此案。

  藍鼎元性格剛正不阿、執法無私,在“雲落店私刑”一案中,藍鼎元的審理結果和按察使的意見相左。雖然按察使三番兩次將此案駁回復審,但是他卻據理力爭,仍然根據查明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,即使按察使勃然大怒,威脅要彈劾革除他的官職時,藍鼎元也頂住壓力,依舊維持了原判,並且講:“殺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,此事豈我為之哉!不如削職入深山讀書,仍不失故吾也。”他這種剛直的性格,也不可避免的在官場上得罪了很多人。藍鼎元的知縣總共作了一年多,就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革職。面對當時吏治的腐敗,他也不禁發出了“邑令之不可為也”的一聲歎息。

  公允的說,藍鼎元為官一任,還是給當地老百姓做了不少好事,也為當地百姓所擁戴。他處理“邪教惑民”一案,抓獲利用封建迷信騙人錢財的仙姑神漢,將首犯的房產全部沒收充公,改建成了棉陽書院,並發動士人一起捐出書院旁邊的百畝田地,作為書院資產,助教興學。當他被革職查辦時,百姓們也紛紛為他奔走鳴冤。

  《鹿洲公案》成書後幾年,藍鼎元又被試用為廣州知府,但不久便因病卒于任上。他一生著述頗豐,而此書也因為記述詳細、真實可信,被收錄進了《四庫全書》的“史部”中。

 
 
 

 

 

 

 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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