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雍正年间的一天,从普宁知县任上免职的蓝鼎元,独坐于土室之中,不禁回忆起了自己平生的经历。公元1680年,蓝鼎元生于福建漳浦的一户贫寒之家;康熙六十年,他随蓝廷珍赴台,为台湾岛的治理和开发出谋划策;之后,被选入京,分修《大清一统志》;雍正五年,早已过不惑之年的蓝鼎元出任了广东普宁的知县,后又兼理潮阳县事务。
在这短暂的县令任期内,他处理了地方上形形色色的民刑案件,这些案件中,有许多让他记忆深刻,不能忘怀,而自己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,每一思及,又不禁令人颇为自得。
于是,他着手将其中一些“疑难杂症”写成上下两卷书稿,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《鹿洲公案》。
我们管蓝鼎元叫“法官”,这个称呼其实是有点不合适的。因为“知县”这个职务,我们今天实在是找不到一个和它有着同样功能的职位。仅从蓝鼎元自己的讲述来看,他就至少兼管了相当于现在的县长、法院院长、公安局长、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税务局长分内的很多工作。
他甫一接任潮阳县的事务,就遇着一桩令人头疼的差使———收缴拖欠了近半年的军粮。当时的情况,士兵断粮已久,军心不稳;地方大族士绅,拒不交纳米粮;衙门公差,与豪强沆瀣一气,只知勒索百姓、贪赃枉法。面对这样一个烂摊子,蓝鼎元采取了雷厉风行的措施,一方面颁布告示,良言相劝、阐明事理,对主动交纳米粮的人实行相对宽松的收缴政策;另一方面亮明三尺法度,对于拒不交粮的士绅、监生决不姑息迁就,一律依法严惩,同时重手治吏、赏罚分明。经过他的一番辛苦努力,最终使军粮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,不仅足额支付了拖欠的粮食,而且在他任职期间,军粮每月按期供给,一直十分顺利,再也不曾迟延过。
从小受正统儒家教育出身的蓝鼎元,在审理案件时不免体现出儒家伦理道德的深刻影响。他处理兄弟讼田的纠纷,兄弟二人争夺父亲遗留下的七亩田地,按照一般的审案办法,将两个人各打三十大板,然后平均分配田地,就可以轻松简单的了结此事。
可蓝鼎元偏偏不按常理出牌。他以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的道理对当事人进行教导,又用铁链把兄弟两人锁在一起好几天,让他们深自反省,最后当两家人都表示决不争田,情愿舍入寺院时,他又自作主张将田地作为祭奠兄弟俩父辈的资财,了结此案。
蓝鼎元性格刚正不阿、执法无私,在“云落店私刑”一案中,蓝鼎元的审理结果和按察使的意见相左。虽然按察使三番两次将此案驳回复审,但是他却据理力争,仍然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,即使按察使勃然大怒,威胁要弹劾革除他的官职时,蓝鼎元也顶住压力,依旧维持了原判,并且讲:“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,此事岂我为之哉!不如削职入深山读书,仍不失故吾也。”他这种刚直的性格,也不可避免的在官场上得罪了很多人。蓝鼎元的知县总共作了一年多,就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革职。面对当时吏治的腐败,他也不禁发出了“邑令之不可为也”的一声叹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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